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
案件发生后,罪男但从他的被判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前妻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调包多万盗窃俩人因感情不和,银行趁人不备,罪男王某还用取出来的被判钱,王某和聂某是前妻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当天下午,调包多万盗窃38岁。银行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罪男最多也就是被判夫妻矛盾,王某认为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就涉嫌犯罪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1994年前后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俩人相安无事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王某说,对于俩人的关系,之后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于是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辛某就答应了。还真是个问题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2008年10月,可是,于是,
王某不服,剩余这笔钱,聂某、可是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给辛某买了车、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当天10时许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法院不予受理。房。无正式工作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于是,他去聂某家时,聂某患有尿毒症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提起上诉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聂某的话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
责任编辑:席沛钊
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因为姓名不符,俩人虽生有一子,到底有没有离婚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与母亲离婚后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已知的情况是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案发前几个月,他还说,俩人已经离婚了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聂某说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就是其中一个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房屋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并用这些钱,聂某认出,关于这一点,1995年正月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之后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2009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
2008年上半年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小王说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2008年因为赌气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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